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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质量管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7 12:30:32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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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五、 结束语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质量管理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随着相关制度的推行,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增强企业质量管理的自觉性,提高质量意识,加强项目管理力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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