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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理论与实践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17 18:01:27 |
公司,如何实现两者在法律上的责任界定和衔接,需要进一步探讨。
(2)产权归属
一方面,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加上不断付费(也可以看作“回购”行为)和项目移交的约定,因而可以理解政府最终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投资商(项目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主体,理所当然拥有其所有权。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这两种所有权,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3)土地使用权
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为项目公司拥有,但在实践中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政府部门与投资商(项目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
(4)设计文件的审定
按一般项目的建设程序,政府部门对焚烧发电厂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如果评审前后有较大的差异,投资商(项目公司)该如何处理?若投资商(项目公司)接受意见进行修改,是否可能免除其部分责任。
(5)电力销售的连带责任
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销售合同,应该与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无关;但,垃圾焚烧发电厂是以处理垃圾为主,上网销售剩余电力是对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重大补充。因此,我们认为政府方面应承担电力销售的连带责任,而且也是有能力承担的。
(6)偏差与违约
无论是政府方面还是项目公司,在运行期履行《特许权协议》时,双方偶尔都会产生一些偏差。如果都按违约处理是不合适的。我们建议引入“年平均”概念来处理“偏差与违约”问题。
(7)强制接管
垃圾焚烧发电厂是一个城市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之一。如果项目公司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发生严重纠纷,导致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正常运行,而此时双方就协议终止又无法达成一致,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呢?有的律师(政府方面的法律顾问)则主张政府实施强制接管。虽然出现这种情形的可能性不大,但该问题值得各方认真研究。
采用BOT模式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公用事业设施市场化的必然趋势,同时这将是一个发展迅猛的朝阳产业。我们愿意以各种方式与同行们进行交流、合作,共同为这个朝阳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尽一点微薄之力。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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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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