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变更设计部分费用单独计量,限额为包干费加因变更调减合同工程数量导致的造价降低值。考虑到变更设计引起的造价变化占合同总价的比例较低,如要简化计量工作可以延长计量周期。
(5)变更设计部分费用不按比例计取,参照合同内工程数量计量办法制定细则。
(6)推进计量工作自动化程度,以减少计量工作量。
上一页 [1] [2]